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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较多。为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惩治力度,促进危险废物规范处理,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司法解释”)第一条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认定未见争议,但是,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特别是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相关案件的统一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针对2013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2017司法解释”)。
在2017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中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然而,对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究竟是否应该纳入到污染环境罪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如果纳入其中进行调整,又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认定有何异同?
从上面的司法解释涉及到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犯罪情形的认定变化,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意识到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非法排放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行为有所不同,这也是2017司法解释在修改时遇到的现实问题。
第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在一起;特别是在2013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独立出现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犯罪行为,而是将其纳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之中,但在2017司法解释中,同样意识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区分,因此,2017司法解释将利用与处置行为加以并列列举。
第三,相比较2013司法解释,2017司法解释进步之处在于,不再将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视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而是独立设定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
从中可以看出,在非法利用危险废物入罪方面,司法解释尽管还是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入罪标准,但此处的“严重污染环境”显然与司法解释第一条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同。但究竟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似乎司法解释也没有从正面加以界定,而是从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等消极层面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进行了规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2017司法解释作如此修改呢?从有关司法解释修改的说明来看,主要是基于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所面临的严峻现实所致。一方面,我国危险废物数量庞大,拥有利用和处置资质的单位很少,且这种情况难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得到解决,因此,一些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的企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只要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从刑事规制角度不应当加以禁止。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三种类型,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来说,也是指这三种类型的违法行为。由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在实践中容易界定,比较复杂的是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在2013司法解释中,由于没有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规定,使得很多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达到三吨以上的,也被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而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从而严重混淆了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与利用行为。
实际上,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法律概念,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已有明确界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从处置行为的目的看,主要是定位于如何使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简而言之,处置会导致危险废物发生物理、化学、位置三个方面的变化,而利用则是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再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多个条文将“利用”和“处置”相并列,由此可见,处置行为仅指生产过程完成后对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行为,并不包括资源化危险废物的利用行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置”概念的界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一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一是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因此,也可以说,司法解释中也只需要对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而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因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与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之间,并非并列关系,单纯的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是一种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并没有纳入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中。
虽然说司法解释中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作出规定,但并不是说此类行为就一定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上,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无论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它们都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本质差异。在实践中要区分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的利用活动。另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在利用危险废物活动中,向外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上这两种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且违法行为的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前一种行为主要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规定,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至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多少,不会影响到此种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只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自由裁量的情节加以考虑。
后一种行为比较复杂,行为人既可能有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也可能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这里不讨论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主要集中讨论其在经营活动中,向外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形下的法律责任问题。实际上,上述违法行为跟有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在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中都可能实施以上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对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区分的话,可以分为污染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污染的刑事违法行为。对于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违法事实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处以罚款;如存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根据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则转化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当然,此种情形下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未必就是危险废物,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特别的规定,特别是作出模糊的认定标准,而只要根据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依据2013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十八项的认定标准,来最终认定其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在奉贤区南桥镇的一栋居民楼里,一颗白菜静静地躺在厨房里。由于储存太久,菜叶不再新鲜,它很快就被主人丢弃进了家门口的湿垃圾桶。想不想知道,它将在未来24小时里,遇见哪些“朋友”,开启一段怎样的“旅程”?
被一同丢进湿垃圾桶的,有不少小白菜熟悉的伙伴——主人昨夜刮下的果皮,吃剩的半个包子,还有其他一些腐败的蔬菜。过去一年里,主人所在的小区推行垃圾分类,像小白菜这样的厨余垃圾需要和生活垃圾分开投放。在主人家门口潮湿且阴暗的湿垃圾桶里,大多数垃圾和小白菜一样,来自各家各户的厨房,而曾经常被混杂在一起的那些废纸、塑料、布料等生活垃圾,此刻正静静地躺在隔壁的干垃圾桶里,被严格地分隔开来。
被丢弃的小白菜惊魂未定,可穿着橘色马甲的环卫阿姨却已经向它走来了。随着垃圾桶的逐渐倾斜,小白菜和伙伴们纷纷被转移上了垃圾清运车。为了减少在运输过程中的气味泄漏,这辆小车比刚才的垃圾桶更为密闭,小白菜感到了前所未有的黑暗与窒息。
等再次见到光亮,小白菜已经出现在位于南桥镇江海村的湿垃圾末端处置场。早在数年前,奉贤区开始探索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在每个街道、镇配备了湿垃圾处理设备,方便就地消纳处置集贸市场及居民区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湿垃圾。如今,奉贤每天有千余吨厨余垃圾从居民区、菜场、超市流出,进入就近的湿垃圾末端处置场进行资源化处理。
小白菜一抬头,便看见远处那台发出轰隆隆声音的“大家伙”正吞噬着自己的同伴,里面甚至还躺着几天前和它一起待在菜场里的其他白菜。小白菜有些紧张,可奇怪的是,那些进入处置流程的伙伴们却面色舒展。湿垃圾通过机器后,会先后经历粉碎、发酵、脱水、除臭、烘干等过程,等到再次“露面”,湿垃圾已经变成了可供二次利用的有机肥料,焕发新的生机。
小白菜意识到,自己虽然已经被主人丢弃,但在这里,却可以迎来第二次生命。如今,奉贤区各街镇层面的湿垃圾处置设备,平均每天可分别处置100余吨厨余垃圾。处理后的湿垃圾不用离开镇区,便可以以肥料的形式直接运用在当地的农田里。
而在奉贤当地农村,也已部署了共计156套湿垃圾消纳设施,专门帮助农村秸秆、蔬果瓜皮等垃圾实现就近处理。同样利用粉碎、发酵、分解等现代技术,农村秸秆垃圾和河道水生垃圾可以就地转变为肥料,实现资源化利用,额定处置量可达760吨/天。
短短一天里,小白菜从百无一用的“垃圾”变成了农民伯伯手中的“宝贝”,这令它十分惊喜。可更让它想不到的是,和它同一时间被主人丢出门外的塑料瓶,此刻正经历着更加奇妙的体验。
出小区后,塑料瓶作为生活垃圾的一部分,被运往奉贤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中心。在奉贤,平均每天要诞生800多吨生活垃圾。放在过去,它们需要历经长途跋涉,被运往60公里以外的浦东老港生活垃圾处置厂。从2016年起,奉贤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中心作为当地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站正式投入运营,每天可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2台机械炉排焚烧炉24小时不停地运转。
实时监测的焚烧炉状态 杜晨薇 摄
中心启用后,奉贤的生活垃圾不需要再出区,就能得到就地消纳。每天,垃圾车会将全区100多个环卫压缩站中的生活垃圾运入中心,经过地磅时,便可完成自动称重。卸料后,生活垃圾被自动推入垃圾舱,而位于10米高空处的抓斗起重机会在工人的操控下,快速完成垃圾的抓取,并投掷进24小时高温焚烧炉。
与厨余垃圾不同,这些包含废纸、塑料、布料甚至金属在内的生活垃圾们并不那么容易实现消耗和转化,处理过程中甚至还可能产生有害气体。为了保证垃圾处理过程不对大气、水质造成污染,中心采取了欧盟标准,对焚烧产生的废气进行严格的脱氮、脱酸、除尘、去除二噁英、重金属等处理环节,验证达标后才对废气、废水进行排放。而实时检验达标与否的监测装置和公示屏幕,则挂在中心的大门口,方便周边老百姓监督。
大型监测机器可帮助严控污染排放。 杜晨薇 摄
生活垃圾经历焚烧,是不是意味着“生命”的终结?还是像小白菜一样,有了更好的归宿?事实上,每一件被投进焚烧炉的所谓“垃圾”都是宝物。燃烧中产生的热量通过余热锅炉后产生蒸汽,可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发电,不仅能够维持整个中心的基本用电,多余能源还可以输入电网,为外界造福。而焚烧后产生的炉渣,还会被一些彩砖工厂拿去作为生产的主要原料。
而今,奉贤已基本建成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农业垃圾、绿化垃圾等分流处置系统,达到了生活垃圾无害处理不出区的目标。其中,分拣后的建筑(装潢)垃圾,可采取堆坡或运至柘林塘填埋的方式进行消纳;绿化垃圾则被送进区绿化垃圾处置中心集中处理,粉碎发酵后,用于堆肥覆土,基本实现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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